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9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济银罚字〔2020〕第23号)显示,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通”)山东分公司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海科融通山东分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海科融通于2001年4月5日在海淀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孟立新。海科融通注册资本为2.56亿元,实缴资本2.16亿元。央行官网显示,2011年12月,海科融通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于2016年12月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12月。海科融通经营范围包括银行卡收单;技术开发;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等。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7日,负责人为吴勇。
此前,海科融通在2019年共收6张罚单,累计罚没金额达170.62万元。2019年2月,海科融通广西南宁分公司存在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行为,央行南宁中心支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6万元。
2019年3月12日,海科融通成都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规定,被央行成都分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6238.31元,并处罚款55万元。
2019年7月29日,海科融通辽宁分公司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对其处以罚款18万元。
2019年8月7日,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 第9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
2019年12月27日,海科融通宁夏分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罚款27万元,并对一名相关负责人罚款1万元。
2019年12月30日,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设置收单银行结算账户、未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审核要求等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依法对其警告并罚款41万元。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