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监察中初步核实的条件把握

2020-10-13 15:38:09

孙亚辉  河南交投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

初步核实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针对所受理的党组织、党员违纪行为线索进行初步证实、核查的活动,以明确问题的真实性,为立案提供依据。但是,初步核实并非由某个人或多个人随意决定而开展的,而是有严格的初步核实标准及条件的,如何把握初步核实的条件就显得至关重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成果,而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过程中,必须把握好初步核实条件,以确保核查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我国监察法对初步核实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但对问题线索应满足的标准及条件并未详细规定,这给纪检监察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初步核实职能时,需要从内容真实可信、能够查清事实等方面来把握初步核实条件,以确保初步核实职能的实现。

问题真实性:

查清问题真实性是初步核实的根本任务,若问题线索所反映的问题能够直接判断为不真实,就没有必要进行初步核实。所以,问题线索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是否可信等,都直接影响可否采取初步核实的问题处置方式。通常情况下,问题线索内容的真实性、可信性都可从实践中判断。

首先,从问题线索的来源渠道判断其可信度。工作实践表明,由下一级或监督审计部门移交或本级部门在监督调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及问题,通常具有较高的真实性,需要运用初步核实的处置方法。

其次,由举报人的举报动机上也可判断问题线索的可信度,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分析举报动机来辅助判断线索真实性,若举报人出于正义感而进行知情举报,其现实通常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匿名举报相对复杂,要仔细分析举报动机后审慎辨别内容真伪,做到公正客观。

最后,由所反映问题上研判问题线索真实性。通常情况下,通过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反映的涉嫌违法违纪的人、事,判断其反映的事实与常理是否有出入,有无前后矛盾之处,所反映的企业领导是否涉及较多问题或多人问题,有无其他佐证材料等。

问题线索可查性:

问题线索要具有可查性,其反映的事实要清楚具体,具备调查条件,这是确定其是否采用初步核实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问题线索要具备事实内容,并能根据此具体内容展开调查,若无一定的事实,内容过于表面化和笼统化,或是主观推测等就无法展开调查。若线索反映事实具有拓展可能性,虽然事实简单,但也应考虑采用初步核实来处置。有些线索虽具有事实性,但取证太难,如案发时间长、多头举报、关键证据灭失等,此类线索的可查度较低,需要转换视角寻找能够展开调查的其他事实,或给予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处理方式。

总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时,要根据问题线索情况,考虑其是否满足初步核实条件和是否便于开展初步核实工作,从实践出发不断总结初步核实处置条件,

以准确把握初步核实处置方法的适用。(孙亚辉  河南交投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

关闭
精彩放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