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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聚、通、用”,贵州省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办法共十一章、五十三条,对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管理进行详细说明。即日起,为方便读者更好理解,记者对办法进行分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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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务数据管理评价考核体系和发布机制,每年组织开展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检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务云平台、政务数据平台的运维管理和各政府部门数据资源的数量、质量、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安全管理、规范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年度评估报告应于每年2月10日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
政府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在省大数据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同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违规行为属实的,由省大数据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给出处理结果,督促被投诉部门加快整改,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提出投诉的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方亚丽
编辑 江婷婷
二审 陈露
三审 张齐